沈阳将建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自由港,吸引海外人才创新创业;在沈设立登记企业,五个工作日内即可办结手续;企业可自愿搬迁,政府不得以争抢存量税源户为由限制企业搬迁。
12月13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市法制办主任王武范介绍了上述内容,并表示,《沈阳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已由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沈阳将建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自由港
《办法》提出,沈阳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自由港,吸引海外人才来本地区创新创业。
此外,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展会、电子商务等领域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衔接。
严查乱收费、强迫交易行为
《办法》规定,凡对本地企业开放的市场领域,不得限制外地企业进入。不得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设立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禁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严厉查处滥收费用、强迫交易等行为。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督管理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企业自愿搬迁禁止地区间争抢存量税源户
针对沈阳在解决跨区企业迁移难问题,《办法》规定,除个体工商户外,企业应当依法按照自愿原则迁移。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禁止以享受优惠政策为目的的企业非正常迁移,禁止地区间争抢存量税源户,禁止有变相施压,违背企业意愿,强制推进企业迁移的行为,禁止设置附加条件、增加审批流程、变更申请要件、超时办理企业迁移、不积极配合服务企业、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在沈设立登记企业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法》规定,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审批事项,科学配置工作人员,对其服务窗口办理事项充分授权,确保依法不需要现场勘查、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审批事项,在窗口受理后直接办结。
在沈阳,企业设立登记应当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变更登记三个工作日内办结、名称核准当日办结。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
同一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超一次
《办法》规定,未经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开展。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得超过1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对同一企业执法检查的,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再次检查。
严禁强制企业缴纳活动经费、购买指定产品
《办法》规定,任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干预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各类社会团体、缴纳会费、活动经费及其他费用;不得对企业进行评比、达标、省级、评优、鉴定、考试;不得要求企业接受有偿宣传、征订报刊、图书、音像资料;不得强制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服务或向企业索要产品或者强行低价购买产品;不得要求企业接受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培训;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参与招投标采购活动;不得要求企业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劳务以及无偿占用企业财物;未经企业允许,不得公开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不得以企业名义借款给其他经济组织使用;不得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以及强制企业捐款捐献、参加商业保险。
投诉损害营商环境行为七个工作日内答复
按照《办法》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受理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制度,设立投诉、举报信息网络平台,在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网站、民心网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投诉、举报。
营商环境建设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投诉、举报,并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投诉者、举报者。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将被从重处理
按照《办法》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损害营商环境,下列情形将从重处理: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处理的;拒不承认错误、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干扰、阻碍调查处理的;打击、报复、威胁投诉人、举报人、办案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与违法违纪人员相互勾结,或者为其充当保护伞的。
沈阳晚报、沈报融媒主任记者唐心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