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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权威的刑事诉讼律师

2023/3/4 22:29:09发布34次查看
原标题:沈阳权威的刑事诉讼律师
沈阳权威的刑事诉讼律师。肖志强主任律师,法学硕士,政协委员,中国民主同盟辽宁省法制委员会委员,中国刑辩委员会委员。著有《中国大状师》等书。早年就读华东政法法学院,主攻民商法务。注重法学理论与实际案件相结合,在重大刑事案件的辩护领域有独特的办案和辩护技巧,有学者型律师美誉以刑事辩护,婚姻继承见长并在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及公司法务等业务领域积累丰富理论基础和实战经验。
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是什么?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案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由此可见,立案的标准有三条:
1、有犯罪事实
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已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根据。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
3、属于自己管辖
如前所述,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管辖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职;不应当管辖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权。
沈阳权威的刑事诉讼
认定过失犯罪需注意
第一,由于事件已经发生,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已清楚地展现出来,故司法工作人员不应由此逆推行为人能够预见、应当预见。这种做法容易扩大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范围。正确的方法是,从分析行为入手,根据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行为的客观环境以及行为人的知能水平,判断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否预见结果的发生。
第二,不能因为结果严重就断定行为人能够预见、应当预见。行为人能否预见结果发生与实际发生的结果是否严重,具有一定联系;但不能由此认为,凡是结果严重的,行为人就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凡是结果不严重的,行为人便不能够预见、不应当预见。结果严重就千方百计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做法,是结果责任的残余,违反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第三,行为人在实施不道德、违法乃至犯罪行为时,有时也会发生行为人所不能预见的结果,不能因为行为人实施的是不道德、违法乃至犯罪行为,就断定他能够、应当预见自己行为的一切结果。特别是不能因为行为人的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就针对其不能预见的_结果追究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刑事案件拘留期限为多少天?
1、一般的刑事拘留期为14天,一般从进到看守所算起。在14天内机关要报检察机关批准,其中检察院核准的时间为7天,包含在14天内,如核准则逮捕,否则释放或变更。
2、延长期限的刑事拘留期为37天,其中检察院核准的时间为7天,在该期限内,侦查机关报检察院批准逮捕,如核准则逮捕,否则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权威的刑事诉讼律师
从犯的量刑参考标准
(1)对于共同犯罪中相对作用较小的主犯,一般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对于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作用相对较小,未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参与实施少量或部分犯罪实行行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作用相对较大的,未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20-30;参与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3)对于犯罪集团中的从犯,作用相对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20;作用较大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4)同一案件中有数个从犯的,可依其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等次,比照本条规定分别量刑,每等次相差幅度不超过10;
(5)共同犯罪未区分主从犯的,对各被告人可依其作用相对大小,确定不同的等次,比照本条规定分别量刑,每等次相差幅度不超过10;
(6)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所犯罪行较轻或者未造成严重损害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所犯罪行较重或者造成严重损害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40;
(7)对于胁从犯,可根据犯罪性质、被被胁迫的程度、实行犯罪中的作用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40-60;作用较小,并具有其他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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